多年来长江流域环境状况没有得到根本好转,环境污染令人担忧。笔者认为,只有对长江流域的环境保护实行立法,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江的环境污染问题。
目前,长江的环境污染主要表现是:第一,水质污染严重。去年10月份,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等有关单位对长江流域的25条主要省界河流的35个省界断面进行水质监测,其中有11个断面为污染严重的水质。第二,水土流失严重。据资料统计,到1986年水土流失面积达73.94万平方公里,占流域总面积的40%。第三,沿岸堆积的固体废弃物对水质长期潜在的威胁。以三峡库区为例,固体废弃物堆积总量为2170吨,大多呈自然放置,年排放量约462万吨。每到汛期,经洪水冲刷和雨水淋溶,固体废弃物中的有害有毒物质严重污染水质;暴雨和洪水将大量废弃物冲入江中,形成白色污染带。
长江流域水质污染,水土流失,使生态环境严重恶化,这不仅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,还势必危及到中华民族的繁衍和生存。由于水土流失,造成流域泥沙淤积严重,洪涝灾害频繁,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。
长江流域环境污染问题没能得到最根本最有效的遏制,究其根本原因是没有实行长江流域的环保立法。国内外实践表明,实行流域环保立法是治理流域环境污染的根本措施。为长江环境保护立法尤为必要和紧迫,这是因为:
第一,长江流域是我国的经济中心,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立法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。长江孕育了先进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,我们应从政治的高度,历史的高度,切实关心支持长江流域的水生态环境治理。
第二,保护长江三峡工程、葛洲坝水电枢纽及三峡旅游景区需要立法。“白色污染”不仅影响了游客的观瞻,更为重要的是严重影响了泄洪、发电,威胁到发电机组的安全,未来的三峡大坝也可能遭此厄运。只有为长江生态环境立法,才能根治这两大顽症。
第三,长江是省际河流,治理生态环境需要超政治、经济、技术的立法手段。长江流经九省二市,行政不相统属,因此,靠区域的行政手段、政策法规解决不了流域性的生态环境问题。因此,只有颁布流域性的法律,形成法制统一,才能防治、控制并消除各种生态环境问题。
为此,我们建议对长江流域环保立法问题要纳入议事日程。同时,要尽快建立长江流域环境管理机构,加强对流域环境统一管理和执法治理。